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龙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孙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第三人:姜林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龙智与被申请人孙珊珊、原审第三人孙海、姜林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124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龙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