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迪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廖锦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詹迪基诉被告廖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迪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锦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詹迪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被告因从原告处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借走18333元,并微信语音聊天约定被告在新单位收到证件费用后归还。在收到证件费用后,原告多次要求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廖锦荣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廖锦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告证据原件,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原告詹迪基通过其名下账号为621××××××××92096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廖锦荣名下账号为621×××××××××××××027的银行账户汇款18333元。原告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汇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汇款18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被告未抗辩并举证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8333元,合法有理,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廖锦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詹迪基归还借款18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58.33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廖锦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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