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钰,系该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俊俊,系该中心员工。
被告:孙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保税区。
被告:张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鹤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孙秀琴、张建民、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孙秀琴、张建民、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21元、保全费677元,合计1,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