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钰,系该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俊俊,系该中心员工。

被告:孙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保税区。

被告:张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鹤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孙秀琴、张建民、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孙秀琴、张建民、大连鼎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21元、保全费677元,合计1,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