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朱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虎诉被告朱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的住所地,因原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和本案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朱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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