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二期厂房3号楼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UBM4Y。
法定代表人:安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5904160E。
法定代表人:雷腾。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