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余永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小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MB1898449Y。
负责人:滕久松,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口县恒通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城口县葛城街道低坝子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951762588。
投资人:刘希美。
审理经过
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口县恒通源建材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5元,由原告余永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