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荣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申请人:李绍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00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绍琴名下位于荣成市黎明东区34号楼103室【不动产证号:鲁(2018)荣成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高荣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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