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倪宏,经理。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冠旭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清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喜 书记员张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