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彩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住广西德保县。

被告应城市永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汉正街工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084943558Y。

法定代表人魏红波,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彩跳诉被告应城市永航电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彩跳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应城市永航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彩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彩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彩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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