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胡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