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东兴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天水东兴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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