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住所地:宾县宾州镇文化街(南城客运站)。 经营者衣国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宾县。 被申请人赵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黑0125民初197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成名下的存款4186.00元。申请人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成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成名下的存款4186.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2.00元,由申请人宾县宾州淞达种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艳萍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