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梦祺,男,1948年5月25日,汉族,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梦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梦祺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