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瀚丰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烟筒山镇石墨矿街。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瀚丰石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义与被告吉林瀚丰石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王忠义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忠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忠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忠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贵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