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捷根凯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新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谢招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捷根凯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捷根凯斯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捷根凯斯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19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张国彬名下车牌号为×××大通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杨俊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彬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彬、杨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处被执行人张国彬、杨俊罚款各1000元,处被执行人重庆德蘭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捷根凯斯服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6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