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丁达健,男,****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现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瑞检一部刑诉[2021]Z151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丁达健酒后驾驶赣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瑞昌市桂林办事处石山村东方驾校路段自东向西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赣Gx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丁达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丁达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达健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达健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达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达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达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小娟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