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国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邵宏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有诉被告邵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有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0元,由原告孙国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