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李晓明,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诉被告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吕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少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