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果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祁纪(系果建梅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镇后厂村路69。 法定代表人尹刚,镇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锦,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九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果建梅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北旺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果建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祁纪,被告西北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文锦、张九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10日,西北旺镇政府向果建梅作出西北旺镇政府(2019)第25号-不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您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答复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

原告果建梅诉称,原告是海淀区六里屯村民。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西北旺镇政府提出获取“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的政府信息。西北旺镇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答复称“该政府信息未制作未保存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里屯村于2011年启动拆迁,当时安置房正在建设。2012年原告的合法宅基地房屋遭到强拆,被迫签订了安置房置换协议。2012年永创兴业置业有限公司的展厅摆放着选房的沙盘,原告按照沙盘选择了安置房。在六里屯的安置房项目中,海淀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西北旺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永创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是实施单位,并且永创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是西北旺镇政府的镇属企业,原告作为此次拆迁安置人员,向西北旺镇政府所要求的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切身利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西北旺镇政府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切身利益。现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西北旺镇政府(2019)第25号-不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依法判令被告公开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果建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沙盘照片2张,证明原告是根据此沙盘来选择安置房的。2、海淀区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责任书,证明六里屯村的拆迁腾退及安置是由西北旺镇政府牵头的,西北旺镇负总责。3、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证明西北旺镇政府在拆迁腾退中是实施主体,安置被腾退人是被告的职责,选房时展厅摆放了沙盘,因此沙盘设计图是被告应该保存的政府信息。4、关于下发《海淀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西北旺镇政府对六里屯村的拆迁腾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腾退项目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安置房的设计方案也是其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西北旺镇政府辩称,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二、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北京市海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的信息,同日被告出具《登记回执》,2019年11月19日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原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在“海淀区政府办公系统”“镇内部档案查询系统”以“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六里屯安置房项目沙盘设计图纸”“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经检索未查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2019年11月15日向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发函协助查询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后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回函未查询到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西北旺镇政府(2019)第25号-不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给原告。被告履行了查找义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告履行了受理、查找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质证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西北旺镇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凭证。证据1、2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时间及申请公开的内容。3、登记回执;4、邮寄凭证;5、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6、邮寄凭证;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8、邮寄凭证。证据3-8证明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9、海淀区政府办公系统查询截图;10、镇内部档案查询系统查询截图;11、查询说明;12、《关于协助查找政府信息的函》;13、《关于协助调查政府信息相关情况的复函》。证据9-13证明被告履行了对原申请信息的查找职责,经查找未查询到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达不到被告获取、保存了其申请获取信息的证明目的;被告西北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7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证据范畴,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果建梅、赵芳向西北旺镇政府邮寄《北京市海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的政府信息。西北旺镇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向果建梅出具《登记回执》并邮寄送达。2019年11月8日,西北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海淀区政府办公系统、西北旺镇内部档案查询系统以“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六里屯安置房项目沙盘设计图纸”“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文件信息。2019年11月15日,西北旺镇政府司法所向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政府信息的函》,要求其协助确认相关情况。2019年11月19日,西北旺镇政府向果建梅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2019年11月22日,西北旺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作出《关于协助调查政府信息相关情况的复函》,该科室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过该信息。2019年12月10日,西北旺镇政府作出西北旺镇政府(2019)第25号-不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日向果建梅邮寄送达。果建梅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故西北旺镇政府具有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根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果建梅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为“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西北旺镇政府就信息事项涉及的情况进行了档案检索和协助查找。对于果建梅申请公开的信息,西北旺镇政府已经提供复函和办公系统查询截图、档案查询系统截图,该证据可以证明西北旺镇政府确实未能检索到果建梅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西北旺镇政府已经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也已尽到举证责任,据此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具有事实根据。果建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北旺镇政府获取或者保存了其申请的信息。西北旺镇政府在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登记、调查、延长答复期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依法送达果建梅,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西北旺镇政府(2019)第25号-不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被告公开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安置房项目2012年村民选房沙盘的设计图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果建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果建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冬梅 审  判  员   马一鸣 审  判  员   胡前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明生 书  记  员   韩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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