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富凯,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苏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宫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沈阳八达电力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苏玉林,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富凯因与被申诉人苏玉林、宫彤、沈阳八达电力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20]210000001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