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潘友才、李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潘友才。
被执行人李加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友才诉被执行人李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加胜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潘友才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潘友才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潘友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