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涧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涧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邱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王磊与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应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磊15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有大额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会堂停车场综合楼××、××室,已进行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两室房屋被打通,界限不明确,不适宜处置;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络银行有大额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涧秋、邱娣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