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素红,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蒨,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邓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现羁押于柳州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廖素红与被告邓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廖素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廖素红以开庭路途太远,且邓绍华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意义不大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廖素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廖素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潆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龑 书 记 员 杨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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