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胜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公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马庆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胜云与被告张在峰、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胜云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胜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胜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圣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