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建伟,男,汉族,1990年12月02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和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3X5T973D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宋城路3号楼18-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1968年02月04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高利平,女,汉族,1970年07月13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审理经过
马建伟与开封市和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东、高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50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下余45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原告可就下余货款一次性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为2487.50元,被告自愿承担。(被告在支付原告第一笔款项时即2019年10月30日一并支付给原告)。被执行人开封市和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东、高利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建伟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204执763号,后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马建伟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99293.5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B×××××车辆一辆,本院已经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该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0元,尚余债权199293.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204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和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东、高利平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马建伟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尹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