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赵盼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雷与被告赵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雷、被告赵盼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宝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刷信用卡、网贷余额13636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4月6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及刷信用卡手续费,合计15000元。以上1、2项共计:15136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8日被告赵盼勇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刷信用卡144165元。以借条为证,还款期限为: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借网贷20000元。以借条为证,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归还了29000元,余下151365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盼勇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是其中有2万是保险,被告用2万元保险做抵押,在保险公司贷了8000元,用于给我公司两个员工交保险。对利息和刷卡手续费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盼勇因资金紧张,于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9日,借刷原告李宝雷信用卡。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6365元及利息、刷卡手续费15000元,合计15136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赵盼勇出具借条,系其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根据双方对借款数额的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6365元及利息、刷卡手续费15000元,合计15136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盼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宝雷借款136365元及利息、刷卡手续费15000元,合计151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盼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

上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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