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文登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徐州孙行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城国际广场S6幢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文登华与被告徐州孙行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登华撤回对被告徐州孙行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文登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颜 丽 人民陪审员 罗月娥 人民陪审员 谭爱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