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东环路东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4MA36PFNF4N。 经营者:何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大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段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诉被告段家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上犹县祥源服饰厂承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