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阳市南马镇丹诺建材商行,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泉府村人民南路。
经营者:许军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楼旭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市南马镇丹诺建材商行与被告楼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南马镇丹诺建材商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明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市南马镇丹诺建材商行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