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752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6655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年终奖54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主动向本案执行款账户支付执行款共计54910元(一笔54000元、一笔91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712元后将剩余款项541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称其收到本案执行款共计54198元(含2018年年终奖5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9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7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712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575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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