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丁贤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曹超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丽霞诉被告丁贤玉、曹超美、第三人梁跃敏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郭丽霞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贤玉、曹超美的银行存款9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0303民初37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丁贤玉、曹超美银行存款9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后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审理中,郭丽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贤玉、曹超美的财产采取续行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丁贤玉、曹超美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