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孙伦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莹莹、孙伦颂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4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莹莹、孙伦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王莹莹、孙伦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413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国宏 审判员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