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康长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健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薛兴与康长山、王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薛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0元,由薛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