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