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宏生,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汉族,高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风景区,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8年5月15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诉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宏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马宏生以建养殖合作社、猪舍等用房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孙吴县南山,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于孙吴县前进林场施业区11林班10小班、11林班11小班内。经孙吴县林业局技术鉴定:马宏生共计非法占用林地二处,面积共计4.1149公倾(61.7235亩)。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马宏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铲车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国土审批手续、林产经济承包合同、作案工具说明、情况说明等,证人何某、陈某、季某、刘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宏生的供述和辩解,孙吴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书,孙吴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宏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不受破坏,使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宏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祝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