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子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温莎国际广场第四层F41号。

法定代表人:袁圆圆。

被执行人:袁圆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袁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夏子月与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圆圆、袁青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圆圆、袁青山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武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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