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执行人:黄永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麻艳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永利、麻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利、麻艳平在保险公司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永利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81EL6007666保险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麻艳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81302722502保险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麻艳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01100369047保险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