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明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滁州市上海北路*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

被执行人:林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明旺与被执行人林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4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02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垦名下的财产信息,林垦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垦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林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立武

审判员  辛明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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