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5695364J,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路盛世安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补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陶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补伟、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