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权,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某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韦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黄某红,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韦某成、韦某、黄某红与黄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权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1)向黄某权支付511066.00元;(2)向黄某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51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2】。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韦某成、韦某、黄某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两查”,2021年5月17日,经本院组织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是被执行人韦某成、韦某、黄某红应给付申请人511,066.00元,被执行人韦某成、韦某、黄某红限期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的本金311,066元及利息限于2021年10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含向黄某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是若被执行人韦某成、韦某、黄某红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则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被执行人韦某成、韦某、黄某红负担该案执行费元7,511元。四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约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20万元的首期付款后,申请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15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