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昌佳贸易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海埠路。
被执行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石岛黄南南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威海昌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成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