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陈曾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
川省明山区人,村民,住雅安市名山区百。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明成与被告陈曾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陈曾志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