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B区8、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和义,男,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丽丽,女,汉族,30岁,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