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田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21)172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田某在××区口处,采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盛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岩江/淮骑牌YJ1200DZH型三轮电动车,后田某将盗窃的该三轮电动车骑至肃州区铧尖镇小沙渠村九组15号自己老家院内放下准备自己骑行使用。案发后被盗三轮电动车被追回,2021年8月2日经酒泉市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为3600元。侦查阶段,被盗的三轮电动车经委托价格认定完毕后已发还被害人。控方认为被告田某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七千二百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经法庭核实,其内容真实、有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田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七千二百元。(已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并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车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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