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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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德祥村金油坊组。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峰、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辽0681执保8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峰在被申请人东港金峰采石有限公司中的25%股权;即人民币125000元(被申请人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被申请人李峰持股比例100%)予以查封。现因变更股权需要(虽作出判决,但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故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辽0681民初41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峰在被申请人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中的25%股权(即人民币125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