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宝兴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内执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1、被执行人蒙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58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蒙晋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终结执行。2021年4月1日由于被执行人蒙晋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新华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期间,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蒙晋公司提出破产清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以(2021)内0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该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破产重整目前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灭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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