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芹,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寿江,系该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地址:吉林省汪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芹诉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清林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淑芹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芹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淑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