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进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临夏市。 被执行人:赵彬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市。
案由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进祥与被执行人赵彬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20)甘2901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进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2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彬彬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