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钏定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寸秋娜、彭安选,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毛秀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钏定良诉被告毛秀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钏定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钏定良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 勇 审判员 杨永合 审判员 陈正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