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青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吴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第三人:万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青岭与被告吴淑侠、第三人万文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青岭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青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杨青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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