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青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吴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第三人:万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青岭与被告吴淑侠、第三人万文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青岭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青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杨青岭承担。